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会员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交所所有涉及交易商资金的结算业务活动,包括账户开立、账务查询、资金转入、资金转出、资金内部划转、清算对账和资金监控等。本办法所称交易会员资金是指交易会员用于支付保证金、货款和服务费及其他与交易活动有关款项的资金。
第三条 交易会员资金属于交易会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借用、挪用、占用,不得擅自以交易会员资金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四条 农交所、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协议约定,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交易会员资金管理职责,有效保障农交所结算业务活动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农交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多家结算银行,并与结算银行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办法所称结算银行是指与农交所签订协议,为农交所办理交易会员资金收付和结算等资金业务,协助农交所依法接受其主管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农交所在每一合作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专用结算账户是指农交所在结算银行开立的专户,用于存放和记录交易会员资金,办理交易会员资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七条 农交所的专用结算账户与农交所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八条 农交所为交易会员开立交易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会员资金的转入、转出和内部划转等信息。本办法所称交易账户是指农交所为交易会员开立用于交易且具有唯一标识号的账户,用于农交所记载交易会员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信息。
第九条 结算银行应当为交易会员开立专用资金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会员资金的转入、转出和日终清算等信息。本办法所称专用资金账户是指结算银行在农交所专用结算账户下为每个交易会员建立的二级子账户,独立核算,用于结算银行记载交易会员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信息。
第十条 交易会员应当指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出入金业务。交易会员应当通过农交所或结算银行完成签约,绑定其自有资金账户和对应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农交所为交易会员的自有资金账户、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三者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并将交易会员自有资金账户向对应结算银行备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划转
第十二条 交易会员资金须存放于农交所在结算银行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农交所按照协议约定向结算银行提交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结算银行应当对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农交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入金是指将资金从交易会员指定的自有资金账户划转至对应的农交所专用结算账户,相应调增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余额、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和农交所专用结算账户余额。
第十五条 出金是指将资金从农交所专用结算账户划转至交易会员指定的自有资金账户,相应调减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余额、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和农交所专用结算账户余额。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交所可以限制交易会员出金:
(一)因存在交易纠纷、涉嫌犯罪等被司法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被要求冻结资金的;
(二)因被投诉、举报或涉嫌重大违规,农交所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三)农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日间交易时,农交所交易系统逐笔实时处理交易业务,根据相关规则和交易会员电子合同约定进行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之间的资金结算和划转。农交所应当在交易会员进行交易前,审查其交易账户是否有足额的用于交易的资金。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未按规定办理入金业务时,农交所通过对应专用结算账户原路退回相应资金。
第十九条 农交所将根据交易会员当日成交情况按规定的标准计收服务费等费用,并从交易会员的交易账户扣收。
第二十条 农交所因办理交易会员资金划转等产生的手续费,不得使用交易会员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农交所对交易会员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无息结算。
第二十二条 农交所不得随意划转交易会员资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与交易会员的约定,向交易会员收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费或其他款项;
(二)法律法规、主管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账务核对
第二十三条 农交所建立各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日记账,实行每日记账制度,根据各结算银行的流水或银行回单登记银行日记账。
第二十四条 农交所实行每日对账制度。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或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分别核对农交所各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明细和余额与交易系统中记录的资金明细和余额、交易会员专用资金账户资金明细和余额与交易系统中的交易账户资金明细和余额,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五条 每一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农交所为交易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农交所将及时公告或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农交所妥善保管结算数据、相关凭证和账册等资料,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应当每一交易日及时核对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数据,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农交所。在上述时间内,交易会员没有书面通知农交所的,视作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章 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会员应当保证向农交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对在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农交所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交易会员的结算数据、相关凭证和账册等资料进行检查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农交所依法接受主管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交所应保证提交给结算银行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结算银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与农交所的协议约定,协助农交所对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农交所,并查找原因:
(一)交易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持有人所登记身份信息存在差异;
(二)与交易会员资金有关账户中的资金数据存在异常;
(三)交易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的行为;
(四)可能影响交易会员资金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农交所和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业务流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五条 农交所、结算银行应对所知悉的账户信息、资金信息、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产品研发方案、重大经营决策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日”均指交易日。
第三十七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及商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农交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调整或修订。农交所依据本制度发布的公告中涉及对本制度修订的,自然成为本制度的一部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农交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会员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交所所有涉及交易商资金的结算业务活动,包括账户开立、账务查询、资金转入、资金转出、资金内部划转、清算对账和资金监控等。本办法所称交易会员资金是指交易会员用于支付保证金、货款和服务费及其他与交易活动有关款项的资金。
第三条 交易会员资金属于交易会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借用、挪用、占用,不得擅自以交易会员资金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四条 农交所、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协议约定,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交易会员资金管理职责,有效保障农交所结算业务活动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交易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农交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多家结算银行,并与结算银行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办法所称结算银行是指与农交所签订协议,为农交所办理交易会员资金收付和结算等资金业务,协助农交所依法接受其主管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农交所在每一合作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专用结算账户是指农交所在结算银行开立的专户,用于存放和记录交易会员资金,办理交易会员资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七条 农交所的专用结算账户与农交所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八条 农交所为交易会员开立交易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会员资金的转入、转出和内部划转等信息。本办法所称交易账户是指农交所为交易会员开立用于交易且具有唯一标识号的账户,用于农交所记载交易会员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信息。
第九条 结算银行应当为交易会员开立专用资金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会员资金的转入、转出和日终清算等信息。本办法所称专用资金账户是指结算银行在农交所专用结算账户下为每个交易会员建立的二级子账户,独立核算,用于结算银行记载交易会员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信息。
第十条 交易会员应当指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出入金业务。交易会员应当通过农交所或结算银行完成签约,绑定其自有资金账户和对应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农交所为交易会员的自有资金账户、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三者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并将交易会员自有资金账户向对应结算银行备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划转
第十二条 交易会员资金须存放于农交所在结算银行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农交所按照协议约定向结算银行提交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结算银行应当对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农交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入金是指将资金从交易会员指定的自有资金账户划转至对应的农交所专用结算账户,相应调增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余额、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和农交所专用结算账户余额。
第十五条 出金是指将资金从农交所专用结算账户划转至交易会员指定的自有资金账户,相应调减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余额、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和农交所专用结算账户余额。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交所可以限制交易会员出金:
(一)因存在交易纠纷、涉嫌犯罪等被司法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被要求冻结资金的;
(二)因被投诉、举报或涉嫌重大违规,农交所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三)农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日间交易时,农交所交易系统逐笔实时处理交易业务,根据相关规则和交易会员电子合同约定进行交易会员交易账户之间的资金结算和划转。农交所应当在交易会员进行交易前,审查其交易账户是否有足额的用于交易的资金。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未按规定办理入金业务时,农交所通过对应专用结算账户原路退回相应资金。
第十九条 农交所将根据交易会员当日成交情况按规定的标准计收服务费等费用,并从交易会员的交易账户扣收。
第二十条 农交所因办理交易会员资金划转等产生的手续费,不得使用交易会员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农交所对交易会员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无息结算。
第二十二条 农交所不得随意划转交易会员资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与交易会员的约定,向交易会员收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费或其他款项;
(二)法律法规、主管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账务核对
第二十三条 农交所建立各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日记账,实行每日记账制度,根据各结算银行的流水或银行回单登记银行日记账。
第二十四条 农交所实行每日对账制度。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或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分别核对农交所各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明细和余额与交易系统中记录的资金明细和余额、交易会员专用资金账户资金明细和余额与交易系统中的交易账户资金明细和余额,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五条 每一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农交所为交易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农交所将及时公告或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农交所妥善保管结算数据、相关凭证和账册等资料,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应当每一交易日及时核对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数据,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农交所。在上述时间内,交易会员没有书面通知农交所的,视作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章 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会员应当保证向农交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对在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农交所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交易会员的结算数据、相关凭证和账册等资料进行检查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农交所依法接受主管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交所应保证提交给结算银行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结算银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与农交所的协议约定,协助农交所对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农交所,并查找原因:
(一)交易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持有人所登记身份信息存在差异;
(二)与交易会员资金有关账户中的资金数据存在异常;
(三)交易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的行为;
(四)可能影响交易会员资金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农交所和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业务流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五条 农交所、结算银行应对所知悉的账户信息、资金信息、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产品研发方案、重大经营决策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日”均指交易日。
第三十七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及商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农交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调整或修订。农交所依据本制度发布的公告中涉及对本制度修订的,自然成为本制度的一部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农交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