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农交所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农交所公司章程和农交所有关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农交所产生重大影响而交易所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农交所的持续责任,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一)公司设立及高管人员;

(二)交易规则、资金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控制等主要制度;

(三)交易品种;

(四)交割仓库;

(五)每日交易行情披露等市场信息;

(六)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七)客户服务及投诉处理渠道;

(八)监管单位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六条  农交所以官方网站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七条  农交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保证交易主体有平等机会获取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应当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留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条  如涉及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本制度规定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豁免披露。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  应当按要求及时将信息披露内容报送监管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及商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农交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调整或修订。农交所依据本制度发布的公告中涉及对本制度修订的,自然成为本制度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农交所所有。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