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业务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农交所正常经营秩序,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根据农交所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指农交所对突发事件发生前进行预防、预警,发生后进行应急和信息处理,处理完成后进行后期处理及善后等工作。

第三条 农交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快速、高效、切实可行、积极应对的原则,并结合农交所行业特点及实际进行处理;

(二)坚持保密原则,进行处理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及有关规定,除根据交易规则进行信息公告外,不得泄露农交所相关机密信息;

(三)实现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二章 突发事件类别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农交所因交易风险、交收风险、结算风险、技术风险等风险突然引发的重大或敏感事件, 具体包括业务类突发事件、系统类突发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案件类突发事件、事故类突发事件、灾害类突发事件等。

第五条 业务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交易商出现大量违约事件;

(三)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大量涉嫌违规或已经违规,对市场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四)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五)与农交所相关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可能引发农交所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业务类突发事件。

第六条 系统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系统故障,造成农交所交易中断;

(二)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因素造成大范围计算机瘫痪或系统瘫痪,涉及核心系统主机或造成农交所交易中断;

(三)其他可能引发农交所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系统类突发事件。

第七条 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因针对农交所和农交所合作方所提供服务质量引发的群体性投诉事件;

(二)发生针对农交所的聚众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事件;

(三)农交所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事件;

(四)以网络、群发短信等方式大范围诋毁农交所声誉的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农交所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八条 案件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农交所资金、财产发生被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

(二)农交所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三)其他可能引发农交所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案件类突发事件。

第九条 事故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农交所重要涉密资料被泄露或丢失,重要文件被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

(二)在农交所经营场所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司法执行事件;

(三)高级管理人员失踪或下落不明;

(四)其他可能引发农交所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事故类突发事件。

第十条 灾害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农交所直接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二)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农交所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由于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造成农交所伤亡或感染的事件;

(四)其他可能引发农交所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灾害类突发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十一条 农交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经理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农交所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挥农交所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三)协助和组织应急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五)农交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一)按照其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二)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批示、指示及决定;

(三)收集、反馈交易商善后处理的相关信息;

(四)指导和协调下属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预防、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总结;

(六)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值守等职责;

(七)农交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各成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手机必须随时保持畅通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组长报告,并按照指示进行处理。

第四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 农交所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工作,及时消除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

第十五条 农交所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则,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对工作中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

第十六条 技术部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机制,配备防火墙、IDS、网络防病毒系统等手段组成的网络安全体系,有效地抵制黑客攻击,保障关键数据和网络的安全。

第十七条 交易管理部门应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确定和执行交易商准入制度、农交所全款实货机制、报价管理机制、异常情况处理和风险警示制度,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结算管理部门建立结算风险管理制度,开设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统一收付交易发生的货款和相关费用,严格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交所员工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通过各类风险案例教育和农交所制度流程培训,进行岗前和在岗的持续性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二十条 对以下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农交所应当高度重视、密切关注:

(一)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农交所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

(二)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农交所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谣言;

(四)新闻媒体对农交所的片面报道;

(五)农交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六)农交所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农交所交易商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将产生重大影响;

(八)其他交易所发生交易商结算、交收危机的;

(九)农交所认为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农交所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应对各类可量化风险指标设定不同预警阀值,并分析相关风险状况和信息,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同时一旦出现预兆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农交所发生突发事件后,首接员工应及时向领导工作小组报告,以便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成立具体事件处理工作小组,立即实施处理预案,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掌握事件状况,并控制事态发展。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具体事件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名单和联络电话;

(二)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应急处理预案应根据具体风险情况的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在组长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解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农交所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形,制定相关善后处理方案,拟定统一对外公告、宣传信息,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理,控制事态。

第六章 信息处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事情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金融监管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详细情况书面报送市金融监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处理过程中,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以及应急处理过程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和实际需要,如果需要通过有关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适当报道,以引导社会舆论,由领导小组负责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信息的公布、公告工作根据农交所相关的交易规则执行。

第七章 后期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农交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尽快组织恢复正常经营秩序,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第三十二条 农交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农交所相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造成事件责任人、延误处理或处理不力的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责任。根据农交所的相关规则,农交所有权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书面检讨;

(四)变更工作岗位;

(五)经济处罚;

(六)开除;

(七)赔偿经济损失。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前款规定的经济处罚,不构成对农交所造成损失的赔偿。

相关责任人同时也违反农交所其它管理制度的,农交所有权依本预案和其它管理制度采取措施。

第三十三条 农交所按相关规定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农交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领导小组部署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评估对社会及农交所的影响,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上报金融监管部门,并针对处理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 要求事发部门进行整改,同时修改或完善本预案。

第八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五条 农交所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纠纷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障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六条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在通讯保障上,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农交所重要岗位人员应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同时,领导小组应保持与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畅通。

第三十七条 在技术保障上,农交所应确保计算机设备及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保障,相关信息有完善的计算机备份,核心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

第三十八条 在安全保障上,农交所应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九条 农交所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物质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通讯、交通工具。

第四十条 在人力资源保障上,农交所应加强应急处理人员的队伍建设,保证必要的人员需要,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演练,提高农交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及商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农交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调整或修订。农交所依据本制度发布的公告中涉及对本制度修订的,自然成为本制度的一部分。

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由农交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