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生猪挂牌交易交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生猪交易交收行为,根据《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交所的生猪交收,其相关参与者、交易商、结算银行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外三元”指全部选用外来品种杂交而成,如:杜洛克公猪为父本,长白公猪和大白母猪杂交选留的杂交母猪为母本进行交配,繁育的杜长大三元猪。饲养方式为大型集约化饲养,喂干饲料,自由采食或定量采食。体貌特征:头小、嘴尖、面部平直,耳直竖且较大;毛稀皮嫩、四肢短细、前胛宽、脊背平直、呈双脊状(中间略有凹陷);收腹(腹线平直且与脊背平行)臀部浑圆。

 第四条  “内三元”指三个亲本中的母本是地方良种,国外肉用型品种猪为父本;内三元杂交中的母本是地方良种。内三元一般的杂交方式多采取以长白公猪或大约克(大白)公猪为第一父本,与当地母猪交配,再用杜洛克公猪为第二父本,与一代杂种母猪进行第二次交配。产下的猪仔为内三元猪。饲养方式由小型规模化饲养或农户专业饲养,日喂次数少,饲养方式比较粗放,饲养配方要求不严。体貌特征:头较大、嘴尖、耳不能直竖、毛色较稠密、皮略粗糙;腿长、身躯长、前胛窄、脊背略拱、腹略大、臀部大但不浑圆;体长一般大于胸围10-15cm。

第五条  “土二元”指良种猪与本地猪的杂交品种,常见的良种猪包括杜洛克、约克夏、长白猪,与本地猪种杂交之后为土二元猪。饲养方式千差万别,生长慢,耐粗饲抗病力强,下颌沉重多肉,体躯深宽而稍短,四肢短,大腿和臀部发育差,体长一般大于胸围2-5cm。

第六条  “仔猪”指刚出生的小猪,一直长到30公斤左右的小猪,都称为仔猪。

第七条  “种公”指优良品种没有阉割的且专门用于给多个母猪交配并能让母猪下仔的公猪。我国所饲养利用的种公猪绝大多数属于纯种公猪。纯种公猪除进行纯种生产以外,还广泛用于杂交生产。

第八条 “种母”指专门用于繁殖的雌性亲猪。

第九条 “均重限值”是指商品平均重量的最高值和最低值。

第十条  “单头区间重”是指交收生猪中单头生猪允许的体重范围。

第十一条  “延迟付款交收”是指经农交所审核通过的企业可以申请延迟付款。延迟付款日为2-10个自然日,起始时间以卖方确认结算单为准。延迟付款最晚不应晚于最晚付款日期,具体日期由农交所审核决定。申请延迟付款的企业为交易买方。

第三章  交收细则及流程

第十二条  正常交收流程:电子交易合同生成后,由摘单方在挂单中要求的交收时间前12个小时开出提货单或送货单,买方交易商账户必须有足额货款,系统冻结买方账户的挂单金额,挂单方在提货单或送货单标明的交收时间前12个小时确认订单,买卖双方到指定交收地点办理交收手续。根据现场交收的实际情况,卖方根据实际数量、实际重量和单价填写结算单,卖方开具结算单后系统自动生成实际货款,买方确认收货后系统自动结算双方的合计金额并划转,释放双方履约保证金,扣除手续费。若买方交易商对商品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双方可自行协商或提交申诉,若无异议完成该笔交收,了解该合同。

第十三条  延迟付款交收流程:电子交易合同生成后,由买方填写具体到货时间,提交送货单,卖方确认送货单信息。卖方按照约定时间送货到买方指定的交收地点进行现场交收。根据现场交收的实际情况,买方现场称重后,根据商品的实际数量、实际重量、增扣款填写结算单,系统自动生成实际货款,卖方核对结算单信息确认无误提交,提交确认后系统释放卖方的保证金。到延迟付款日,系统提示买方支付尾款,待买方支付尾款,系统自动结算双方的合计金额并划转,释放买方履约保证金,扣除手续费,完成交易。其他事项参照正常交易流程。

第十四条  实际交收的商品数量以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数量为准。重量按照活体方式计量,活体数量不超出溢差范围5%,小数点后只入不舍。

 第十五条  交收的生猪质量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用于交收的生猪必须是挂牌时设定品种的生猪。

(二)用于交收的生猪须经当地动物检验检疫部门检测合格。

(三)用于交收的商品猪,必须是采取去势育肥的生猪。

(四)用于交收的生猪应按合同约定提前停料。

(五)用于交收的生猪不应存在跛足、受伤或明显外伤。

(六)用于交收的生猪其均重必须在所选均重限值范围内,若超过范围视为交收质量不合格,买方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农交所进行裁定,裁定方法另行制定。

若买方发现个别生猪的单头区间重或质量不满足要求时,可提出检测申请。若检测后的确存在不合格情况,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农交所进行裁定,裁定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交收收费标准由农交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与本细则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交易规则》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及商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农交所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调整或修订。农交所依据本细则发布的公告中涉及对本细则修订的,自然成为本细则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农交所。

第二十条  本细则报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