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贷款项目选聘律所竞争性谈判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31 16:44:0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大 ][ 中 ][ 小 ]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项目选聘律所竞争性谈判公告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资产追偿清收的需求,拟对1600万元委托贷款法律服务项目进行采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采购单位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服务价格及内容

(一)项目名称

1600万元委托贷款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二)服务价格

本项目涉及债权金额16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罚金等,供应商根据案件情况,设计并向我司提供追偿方案,执行方案至追回所涉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罚金等。

1.基本费用。报价内容包括项目基本费用收费标准。

2.风险代理费用。报价内容包括不同方式实现债权的收费标准。

3.时间维度。报价内容包括获得执行回款时长对收费标准的影响。

 供应商须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服务内容

1600万元委托贷款项目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代理。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法律服务的合法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成立5年以上,重庆主城区律师行业声誉良好,有较强影响力,多次获得全国及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律所执业律师人数在30人以上、素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有具备综合服务能力的专业律师团队,为采购人服务的律师团队人数不少于3人。

(四)近三年年检合格、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且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或处分。

(五)业绩证明:
    1.主办律师近3年内受聘为国家机关、金融业务主管部门、知名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担保公司、新兴金融机构(P2P、网络小贷、消费金融公司等)常年法律顾问的经历(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2.主办律师至少承办过3次通过银行委托贷款而产生委贷追偿案件的经历(提供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委托代理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办理相关案件的材料)。

    3.主办律师近3年办理的执行类案件,累计不少于10件(提供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委托代理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办理相关案件的材料)。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时间

2020年9月1—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地点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92号土星商务中心B1栋26楼)综合管理部。

(三)报名须知

报名须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以上材料均须另递交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律所鲜章)、《诉讼项目投标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

五、供应商的文件递交

供应商的文件必须密封,封口处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谈判当天现场递交)。提交的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承诺书、律所成立5年以上相关证明、声誉良好及荣誉证书相关证明、律所执业律师人数在30人以上承诺书、为采购人服务的律师团队人员执业证书、近三年年检合格证明、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且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或处分承诺书、项目追偿方案、项目报价方案、前述“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五)业绩证明”中涉及的证明材料等。

六、竞争性谈判时间及地点

    2020年9月8日上午10:00在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一会议室进行竞争性谈判,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拟指派的主办律师准时参加。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92号土星商务中心B1栋26楼

  联系人:梁天然

  电  话:13983982722

 

附件:诉讼项目投标保密承诺书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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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诉讼项目

投标保密承诺书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事务所”)希望参与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             诉讼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贵公司同意向本事务所提供有关本项目的相关案件资料,前提是本事务所必须根据本承诺书的规定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并且仅为对本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代理之目的而使用。

为了对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本事务所同意做出以下承诺:

一、 保密事项范围

1. 保密事项是指:本事务所在为贵公司本项目提供诉讼代理法律服务投标过程中接触到的贵公司提供或告知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相关秘密。

2. 上述秘密之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和批复、相关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内部汇报材料、谈判方案、财务资料、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保密事项的排除范围

需保密的信息范围不含以下内容:

1.本函签署时,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等有关机关要求需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3.经贵公司事先同意予以公开的信息。

三、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包括:本事务所在完成招投标及委托代理事项过程中派出的经办律师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可能获悉相关秘密的人员。

四、保密信息的使用

本事务所对保密信息的使用只限于为与贵公司招投标及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目的加以使用,而不得基于任何其他目的加以利用。

五、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

1.本事务所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在完成贵公司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贵公司的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2.本事务所遵守贵公司已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3.除了完成委托事项的需要之外,本事务所承诺,未经贵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贵公司的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4.无论投标中标与否,本事务所承诺不在本诉讼项目中接受债务人或反担保的委托,成为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的代理人。

六、赔偿责任

本事务所过失或故意泄露知悉的贵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在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之外使用贵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期限

本事务所承担保密义务自知悉相应的商业秘密之日起,且不因委托事项的完成而终止,除非该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

八、生效

本保密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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